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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雙方都喝醉的情況下,男方是否實施強奸?

在男女雙方都喝醉的情況下,如果兩人發生性關系,男方不構成強奸罪。因為雙方都是在酒精的影響下發生性行為,所以對女方沒有任何脅迫或威脅。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在這種情況下是沒有辦法指控男方強奸的。

對於強奸的定義,法律上有非常明顯的強奸定義。首先,男方有必要使用脅迫、威脅等手段,使女方處於弱勢地位,強迫其發生性關系。其次,強奸的發生必須是違背女方意願的。比如女方明確表示不願意,不想要。男方知道這種情況,但還是不顧女方意願,與女方發生了性關系。還有壹種就是利用女方在沒有任何意識的情況下與她發生性關系。

所以,界定男性是否構成強奸罪還是很難的。因為,是否違背女方意願,其實是壹個很難取證的過程。男人會有他的故事,女人也會有她的故事。所以在這種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女性更要註意保護自己,多上點零食也沒什麽不好。

如上所述,強奸的定義是,男子只有在受到脅迫、強迫和違背婦女意願的情況下才能被判強奸罪。如果這些行為都不存在,要讓男方實施強奸是非常困難的。特別喜歡男女,或者在醉酒狀態下,發生性關系。大多數人在醉酒狀態下都會默認壹夜情。

當然,從客觀角度來看,在醉酒狀態下,確實很難確定女方是自願還是非自願。因為在酒精的作用下,很多人的意識會相對混亂。所以,只要這種醉酒狀態不是男方控制的,或者是男方故意引導的行為,那麽本案中男方是沒有辦法構成強奸罪的。

然而,有壹個例外。也就是女方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迫和男方壹起喝酒,在明確表示不能喝酒的情況下被灌醉。這種情況下可以告男方強奸。因為,在喝酒這件事上,已經違背了女方的意願。而利用醉酒的理由與女方發生性關系是違背其意願的。

綜上,壹般情況下,男女在醉酒狀態下發生性行為,男方不構成強奸罪。但如果女方在男方的強迫下喝酒,並在醉酒狀態下與男生發生性關系,可以以強奸罪起訴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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