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欠條有什麽區別?
借條和借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而收據不僅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還可以作為股權關系或合同履行的證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東出資時出具的證明;後者是賣方收到貨款時出具的證明。在這兩種情況下,持有收據的壹方無權要求對方付清收據項下的款項。持有收據的壹方要求出具收據的壹方清償收據項下款項的,必須證明其持有的收據代表的是債權關系,而不是股權關系或者合同履行的證明。要做到這壹點,出示收據通常是不夠的。當收據持有人不能拿出其他證據時,必然面臨敗訴的風險。
借據說明了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即因借貸而形成;借條不能隨便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債權關系的形成原因很多,借貸只是其中之壹。能否初步確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是訴訟時效的計算問題。如果寫明是借據,借貸關系成立,適用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寫成借條,訴訟時效適用幾年,要根據借條形成的原因來確定。我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有四種:壹年、二年、三年、四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63條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3.第七十條應當提交書證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和節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