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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拖欠農民工資的法律規定

《民法》規定拖欠農民工資如下:

1,單位不得拖欠工資,應按月及時發放。拖欠職工工資,職工向勞動行政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單位補發工資並支付賠償金;

2.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民法典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拖欠農民工資問題。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協商或邀請第三人調解解決爭議。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如果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訴訟。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訴訟、仲裁和調解解決問題。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起訴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

4.被告提出了書面答辯;

5.聽力;

6.法院做出了判決。

總結壹下:拖欠農民工工資超過壹個月是違法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後30日內結清工資,超過30日即構成拖欠工資。拖欠農民工工資三個月以上,數額達到5000到20000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犯罪。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農民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第九十壹條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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