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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拍攝他人視頻是否侵權?

1是侵權。

2.未經允許,嚴格來說是偷拍。即使在公共場合,法律也是有意為個人隱私。

3.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侵犯肖像權專有權,屬於侵權行為。

肖像制作專有權:就攝影而言,是通過攝影將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並將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包括:

第壹,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者他人、社會的需要,決定自己制作肖像或者讓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二,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同意或授權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構成侵權。

在理解“肖像權”時,往往認為只要肖像權人的肖像不公開,就不構成侵權,這是對法律的誤解。

嚴格意義上應該理解為,肖像制作專有權是否侵權,取決於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所有者的許可。如果是未經許可制作——即使是以占有為目的,也不會侵犯肖像權人的直接利益,那麽也構成侵犯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師而言,只要妳把相機對準壹個自然人進行人像攝影,如果人像所有人不同意,強行拍照,就是侵權。

擴展數據:

認定其構成肖像權應排除合理使用的情況:

目前,理論界對肖像權的合理使用壹般認為如下:

(1)在新聞報道中使用相關人物肖像,使受眾和讀者了解和知道真相,符合公共利益,不構成對被曝光人肖像權的侵犯(如報道政治活動時使用政治家肖像)。即使新聞報道內容失實或不當,可能構成對被曝光者名譽權或隱私權的侵害,但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二)國家機關為國家利益執行公務或者舉行特定活動使用公民肖像的。比如公安機關在通緝令中使用被通緝人的肖像;國家在建國50周年成就展上用了別人的肖像。

(3)使用參與者的肖像記錄或宣傳特定的公共活動。因為公民參與此類活動,意味著在壹定程度上對自己的肖像權進行處分,在此活動中使用自己的肖像不構成侵權。

(四)以科學研究、教育為目的,在壹定程度和壹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的。例如,為了醫學實驗和法醫學的教學,在課堂上向學生展示已經由法醫學識別的患者或受害者的肖像。

(5)?利用肖像所有者的肖像為自己謀利。比如肖像持有者的肖像用在他有壹些特殊技能的廣告上;在搜尋妳時使用失蹤人士的肖像等。

肖像權的合理使用範圍包括公眾人物和具有特殊新聞價值的人在公共場合出現時不反對他人拍照。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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