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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拾得遺物後,

《民法典》規定,拾得遺物後,應當返還遺失物所有人,或者聯系有關部門。

法律分析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拾得人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通知失主、交由保管機關保管、返還遺失物以及在遺失物損壞時支付賠償金的義務。拾得人享有的權利只是為了索取必要的費用。民通意見第132條對“必要費用”進行了解釋,包括在管理或服務中直接支付的費用,以及在此過程中遭受的實際損失,如為返還失主而支付的管理費、維修費、交通費等。而且現實中,如果拾得人和失主之間存在“必要費用”的糾紛,拾得人還是需要證明這些費用的存在。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這部分費用無法從車主處得到賠償。相反,遺失物人只需支付少量的“必要費用”,甚至口頭感謝,就有權取回遺失物。失聯者無需因自身過錯承擔任何不利後果。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在同壹民事法律關系中,所有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應當基本平等合理,不能失衡。但在現行的拾得遺失物制度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違背了民法的平等、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四條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債權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_ _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六條拾得人將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應當在拾得遺失物前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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