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成立業委會的三個條件如下:
1.首先這個小區入住率要達到壹半以上,其次房子賣出去的時間要達到24個月以上;
2.最後壹個條件是第壹批物業費要交滿24個月以上;
3.要求小區必須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向相關部門申請成立業委會。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是什麽?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並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2.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方案、選聘實施者的方案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的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3.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制定維護建築區劃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計劃,並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5.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定建築區劃內部分物業的使用和收益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6.根據業主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擬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7.根據業主提議,擬定本建築區劃的劃分和調整方案,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8、初步審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制定的年度服務計劃,提交業主大會決定;
9.提請業主大會決定終止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10,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每半年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的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