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和物質利益導致的侵權行為的認定應適用過錯原則。但基於善意的無償性、善意的動機和善意的目的,應當從民法的公平理念出發,酌情減輕贈與人的民事責任。即受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受益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酌情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包括壹般過失造成的損害。所以認定商譽侵權要慎用,不能與公眾對此類案件的期待相差太遠。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過錯責任推定原則主要包括: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人適用過錯推定;
(二)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或者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的,適用過錯推定;
(三)森林發生斷裂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森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過錯推定;
(4)動物在動物園對人造成損害時,應當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五)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對在其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能夠證明其盡到管理責任的除外。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加害人的行為或者客體造成的,加害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無論是否存在主觀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合法的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有:
(1)被監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用人單位對員工侵害他人的行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造成人身損害時,生產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