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情形在民法典中有規定。如果財產所有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授權,但對方仍然以某種方式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將被視為無效。這就需要房產交易的各方在交易前核實對方是否擁有房產所有權或其他授權。此外,民法典還明確了特定情形下的無權處分。比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采取的懲戒行為無效。此外,財產被司法凍結、查封、扣押等程序限制的,不得隨意處置。需要註意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違約責任和某些情況下的救濟措施。所有權人擅自處分給受讓人造成損失的,受讓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獲得相應賠償。
房產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協議轉讓房產,但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未能過戶,該怎麽辦?如果因未辦理相關手續導致房產無法移交,該行為也將被視為擅自處置。在這種情況下,產權人需要盡快采取措施,辦理相關手續,使其符合法律規定。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無權處分,所以對於財產交易的各方來說,核實對方是否具有財產所有權或者其他授權是非常重要的。產權人擅自或不按法律規定的程序處分財產,可能面臨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壹條* *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無權處分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1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在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訂立合同後,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