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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行業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麽?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

1.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

2.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與會人員選舉產生。

3 .選舉完成後三十日內,由物業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及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可以兼任執行委員。執委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可按法定程序推薦到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第三十九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下列材料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壹)業主大會決議;(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管理規定;(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資料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並出具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開設賬戶。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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