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適用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各類民事法律關系。自債權人和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2、最長不超過20年,自權利受損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按照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原則,如果滿足特別法的訴訟時效。
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有爭議的權利義務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民事權益的;
2.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指出被告是誰,是公民,是單位,還是公司、企業。沒有明確的被告,法律關系無法確認,人民法院無法開始審判活動;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希望通過訴訟達到的目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勝訴權利依法消滅的制度。壹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同種類的訴訟費用有不同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的確定主要考慮兩個因素:壹是訴訟費用的性質,裁定費的確定應以國家的財政水平和當事人的壹般支付能力為基礎,否則可能脫離國家實際,收費標準失去合理性;但當事人的費用壹般是按照實際支出來確定的。第二,要考慮案件的性質,看收取訴訟費用的案件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訟案件,是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案件性質不同,收費標準也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