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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人民檢察院以流浪漢偷盒飯為由作出不批捕決定?

有句話說得好:懸崖邊上,有人推了壹下,掉進了深淵,有人拉了壹下,上來了。檢察院決定不批捕是出於人情的行為。他們都希望在政府的幫助下幫助無家可歸的張春恢復正常生活。檢察院作出終審判決後,終止了對流浪漢張春的刑事起訴,公安機關隨即撤銷了該刑事案件。檢察院之所以會做出這個決定,是因為流浪漢張春的經歷非常感人。

壹是來衡水工作後意外受傷,在火車站吃垃圾過日子。

流浪漢張春很窮,值得每個人同情。張春與妻子離婚後,壹直過著艱難的生活,通常依靠哥哥的幫助。為了生存,也為了不再打擾哥哥,張春獨自壹人從老家來到衡水打工。

張春在衡水生活非常艱苦。他平時在建築工地當搬運工,工資微薄,勉強糊口。可惜沒成,因為下了好幾天的雨,工地上的建設工程停了。張春在建築工地搬運建築材料時不小心扭傷了腿。受傷後,張春不能呆在工地上,但他身無分文,無處可去,只好住在火車站的廣場上。張春每天都要在垃圾桶裏尋找別人吃剩的食物和飲料,最後因為實在餓得受不了而偷了盒飯,於是做出了這壹無奈之舉。

第二,法律絕不會在特殊情況下失去民心。

得知張春的悲慘遭遇後,檢察院達成共識,撤銷逮捕意見,當庭釋放張春。面對張春這樣的特殊情況,我國政府有義務向張春提供臨時援助。因此,檢察院給予張春司法救助1000元,使張春在公安局民警的幫助下回到了老家和親人身邊。

法律最初是為人民而制定的。張春沒有做任何違反自然的事,他只是在絕望的時候做出了不理智的行為。因此,法律撤銷了原因逮捕的判決,使流浪漢張春免於處罰,這恰恰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的人文關懷。

我們生在壹個偉大的國家,我們的國家當然不會讓人民挨餓受凍。如果可以,我們的國家會及時伸出援手,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如果還有人遇到和張春壹樣的困難,記得及時尋求警察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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