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關系的特征
1.財產關系是建立在商品經濟基礎上的財產歸屬和財產流轉的關系,壹般具有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性質。
2.民法調整的對象隨著民法的發展而變化。民法從公法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時,調整的是以實現私人利益為目的的社會關系,包括民事主體人格、婚姻家庭、財產權利、財產繼承、債權、民事侵權和民事訴訟。
3.民法只應調整公民之間、公民與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人際關系的特征
(壹)主體地位平等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主體地位是平等的,主體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領導與被領導等關系。任何壹方都不能支配另壹方,而應該平等相待,互不幹涉。任何主體地位不平等,壹方可以支配另壹方的人身關系,都不受民法調整。
(二)與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有關的。
個人關系,其中壹些關系到公民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有些與享有和行使政治權利有關,但與享有和行使公民權利無關。民法只規範前者,不規範後者。例如,基於自然人的身體、健康、姓名、名譽的人身關系,關系到自然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屬於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但基於選民或黨團成員身份的人身關系,與公民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關,因此不屬於民法的調整對象。
(3)與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沒有經濟內容。
所謂人,是指主體本身。因此,人身關系是以體現自身屬性的價格和身份為基礎的社會關系,與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這種社會關系沒有經濟內容,只有具體的精神利益。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沒有內容。有些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沒有直接關系,但卻是主體存在的條件,是主體取得財產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關系;有些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直接相關,如基於自然人的發明和發現的人身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