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告死亡是當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請審理判決的案件。當事人僅申請離婚,未請求宣告馮死亡的,法院不予依職權宣告馮死亡。
(2)錯誤在於:第壹,法院違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第二,宣告公民死亡屬於特殊程序案件,不應該用普通程序審理。
基於:
(1)民事訴訟法第167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已經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應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1條:“夫妻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訴至人民法院僅要求離婚,未申請宣告失蹤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將訴訟文書以公告方式送達失蹤人。”
2."甲廠是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工廠不承擔違約責任。原因是:
(1)原合同已經規定了本合同的終止條件,即“某廠開發的新產品投產後,供貨合同終止”。當達到終止條件時,甲廠已書面通知乙廠終止條件的完成,自通知到達乙廠時,原供貨合同終止..
(2)合同依法終止後,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已經終止,然後乙廠依據依法終止的合同擅自向甲廠發貨,損失自行承擔。
(3)妳的說法應該是有問題的:不是“甲廠每月向乙廠供應某型號設備零件10000件”,而是“乙廠”向甲廠供應,對嗎?
基於:
(1)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從其規定。”
(2)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
(3)第九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終止: (二)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