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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原則是什麽?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民事社會關系的平等所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保護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法律行為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能力平等(相同),法人與自身活動相對應的法律行為能力平等(不同),法律地位平等。平等適用法律意味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在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這是由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平等的法律適用決定的。

2.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當事人的意誌在民事活動中的體現,排除脅迫、欺詐和其他來自他人的不正當影響和壓力,自行作出決定。這壹原則也是由公民關系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主要表現在契約自由、婚姻自由和意誌自由。

3.遵守社會公德的道德準則。

社會公德,是廣大民眾公認的,不同於* * *社會主義道德。調整公民社會關系的民法必須以公民的公共道德為基礎。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壹致性決定的。民法與公民的道德精神是壹致的,民事立法、執法和法律適用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律缺失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源泉,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基礎。

4、誠信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根據誠實守信的道德原則,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的原則。

這壹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了法官解釋法律和法律行為的自由裁量權,即以壹個誠實守信者的理解來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了權利的目的和社會所允許的界限。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所以是法律禁止的。

法律禁止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具體是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最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可以概括為: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具體的經濟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所有權關系和流轉關系是基於平等自願的財產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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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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