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願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4.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信用。
5.守法、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
6.綠色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保護生態環境。
壹、民法原則為什麽可以作為判斷依據的原因
1.民法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中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約束作用的基本行為準則,其效力貫穿於整個民事法律體系。
2.民法基本原則不僅是民事活動的基本規範,也是法官適用民法的基本依據。所以民法的基本原則當然可以直接作為法官判案的依據。
第二,民法基本原則的適用範圍有不同的定義。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否必須適用於所有民事領域?比如,契約自由原則只適用於約定民事關系,不適用於非常規民事關系。
2.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民法有不同的基本原則。
3、民法基本原則之間能否存在派生關系,即壹項基本原則能否派生出另壹項基本原則。
三、民法適用的具體原則:
1.上級方法優於下級方法的原則。從立法的層級效果來看,位階高的法律比位階低的法律效果好,所以前者稱為上位法,後者稱為下位法。
2.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根據適用領域、主體和客體的不同,民法可以分為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別法。
3.新法優於舊法(舊法優於舊法)。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是指同壹民事法律關系前後有兩部以上法律的,原則上適用後頒布的法律,即新法的規定。
4.強制性法律優於任意性法律的原則。壹般來說,所有的法律規範都具有法律強制性和約束力,但具體來說,不同的法律規範的強制性程度並不相同,有強弱之分。因此,法律規範根據其強制程度的不同,可以分為強制性法律和任意性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