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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關於收集、保存、鑒定和利用證據的規定)

證據是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因素之壹,是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為了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我國法律對證據的收集、保存、鑒定和利用作了壹些規定。

收集證據

證據的收集是民事訴訟的第壹步,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活動。在取證時,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證據來源

證據來源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也可以通過法庭調查獲得。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和鑒定意見。法庭調查取得的證據包括勘驗、檢查、鑒定、詢問等。

2.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為了防止證據被毀滅、滅失或者難以取得,需要采取措施進行保全。常見的證據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和監管。

3.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證據收集後,需要妥善保存,以備訴訟過程中使用。證據保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保全期限:證據的保全期限應根據證據的不同類型來確定。壹般來說,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的保存期為5年,證人證言的保存期為2年。

(2)保全方式:證據的保全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壹般來說,書證應當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物證應當保存原件或者樣本,鑒定意見應當保存原件和鑒定書,證人證言應當保存筆錄或者視聽資料。

證據鑒定

證據的認定是指法院對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和評價,以確定案件事實。在鑒定證據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來源、取得過程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證據來源不合法或者在獲取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那麽該證據就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證據的證明力

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程度。在證據認定中,需要根據證據的證明力來評價證據的重要性和可信度,以此來認定案件事實。

3.證據的矛盾和不足

證據矛盾和證據不足是指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情形。在證據認定中,需要權衡和分析證據之間的矛盾和不足,以確定案件事實。

證據的利用

證據的運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所認定的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判斷和判決。在使用證據時,我們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證據的充分性

證據充分性是指證據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在證據運用上,法院需要根據證據的充分性來判斷案件事實,做出裁定。

2.證據的權威性

證據的權威性是指證據的來源和證明力是否足以證明案件事實。在證據的運用上,法院需要依據職權判斷證據的可信度,並做出裁決。

3.證據的公正性

證據的公正性是指證據是否真實、客觀、公正。在證據的運用上,法院需要根據證據的公正性來判斷證據的真實性,並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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