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含義是什麽?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人將他人委托給他的財產轉移給第三人。受讓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受讓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比如張三的爸爸家裏很有錢,有很多房產。後來由於傳言要收房產稅,張的父親為了以後不交房產稅,把壹套房產轉給了張三。為避免日後因房產引發糾紛,張的父親代其與張三簽訂了協議,並進行了公證。後來張三偷偷把財產轉給了不知情的李四。李四支付了對價,並依法辦理了過戶手續。壹年後,張的父親知道了這件事,非常生氣。他找到李四,出具了經過公證的代理持有協議,向李四索要房產。這個時候,房子是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李斯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權。張三的父親只能向兒子索賠。
二、什麽是善意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壹十壹條規定: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三,確定善意取得的條件
1.確認商譽的時間點:
“受讓人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指不動產完成轉移登記時和動產交付時。簡單交付動產,以轉讓動產的法律行為生效為準;動產的指示交付,以讓與人與受讓人關於原物返還請求權的約定生效為準。
2.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合理價格”應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支付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場所的市場價格、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確定。立法的目的是根據個體交易的具體情況,深入觀察社會壹般交易的認知感受,綜合判斷價格是否合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