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中止恢復後,壹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六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不得延長。三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事實上,訴訟時效是在當事人尚未提起訴訟之前就開始計算的。單純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止,訴訟時效中止消失後開始計算。至於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即使之前從未有過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也是壹樣的。自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執行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1)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