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效力是什麽?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以分為四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變更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合同的效力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狹義上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並產生當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的建構邏輯,合同的訂立是規範當事人如何達成協議,合同的效力是進壹步規範當事人協議的法律效力。契約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靈魂。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意誌就發生法律效力。壹般來說,當我們談到合同的效力時,我們通常指的是狹義的效力概念。廣義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所產生的壹切私法效力。在合同法中,不僅有效合同可以產生壹定的法律效力,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也可以產生法律效力。附條件或者期限的合同,在條件或者期限履行完畢之前,也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廣義的合同效力也可以包括有效違反合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義務。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責任雖然不是當事人的預期效果,但也是基於合同的,應該屬於廣義合同效力的範圍。以上是對民法合同法總則效力的簡單回答,行為可以幫助大家。二、1的具體履行,合同對當事人的壹般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有效性。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兩個當事人訂立合同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上。每份合同的效力都是具體的,每份合同的效力都不壹樣。合同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同時也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所以法律效力很重要,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也是為了更好的發展,* * *有進步,* * *有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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