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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民國軍閥範紹增娶40房妾不違法?

如果壹個男的真的喜歡民國的另壹個女的,可以和原配離婚,但是不離婚不能結婚,否則犯重婚罪。孫中山和蔣介石在分別與宋慶齡和宋美齡結婚之前,與他們的前妻離了婚。但我們從名人傳記和影視作品中可以看到,民國時期的男人身邊大多都有不止壹個女人,在民國娶第三個或第五個老婆是常事,有的甚至擁有幾十間房。這是民國特有的“妾”現象。

鑒於此,前全國人大委員長林森別出心裁地在捐贈的廬山路旁的石凳上刻下“不要和阿姨坐在壹起”,壹時成為笑談。

民國是壹個提倡“文明婚姻”和法治的社會。既然婚姻法承認民國實行壹夫壹妻制,為什麽還會出現這種“違法亂紀”的年輕人結婚的行為?原來問題出在中華民國的法律法規上。民國時期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

民國19年(1930),65438+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頒布民法《家事法》,次年5月生效,針對婚姻家庭。當時* * *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不要嬪妃問題”。他還認為“嬪妃制度應該立即廢除。雖然事實上還有壹些,但不允許法律承認,其地位也不需要法典和特別法規定。”

早在民國十七年(1928),1928年2月24日,時任立法院長的胡在演說中公開向婦聯會承諾:“中國婦女的人格,將以我黨的主張和我院的立法加以改善和保障。”

在這壹立法精神下,《親屬編》廢除了“妾制”,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系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來存在於中國男性婚姻生活中、備受男性青睞的“妾”,已經完全從法律上消失了。

有學者認為,廢除“妾”意在保護壹夫壹妻制;也有人認為這為嬪妃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是倡導“妻妾平等”的信號。當時全國各地的報紙都對此進行了大討論。

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顯然是保護壹夫壹妻制,但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發生了變化:

《二十年院字第七解》說:“娶妾不算婚姻,故無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735號解釋》規定:“妾雖非現行民法所規定,但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與父母共同生活,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庭成員”。

《商子二十二年636號案》說:“民法上沒有為親屬納妾。民法實施後的親屬...如果有類似行為,就是通奸,妻子要求離婚...妻子明確承認或默認為納妾,妻子不得提出離婚的請求。”

這些司法解釋可以說是嚴重違背了“壹夫壹妻制”的原則:男人納妾不是重婚,而是壹種“通奸”的行為,最多是個道德問題。所以民國時期的壹夫壹妻制實際上名存實亡。民國男人找小老婆相當自由,比古代男人還厲害。

在古代,男子納妾是以書面形式規定的,受身份的限制。比如西晉時,法律規定國王可以納妾8次,王子可以納妾6次,壹、二等官員可以納妾4次,三、四級官員可以納妾3次,五、六級官員可以納妾2次,七、八等官員只能納妾65,438+0次,普通人不得納妾。

如果要問民國時期壹個男人最多能找幾個小老婆?答案是:妳想找多少就找多少,只要妳有條件。民國有個將軍叫範紹增,娶了40個老婆。當時,楊秀瓊,壹個著名的遊泳運動員和美人魚,是範紹增的妾在18室。

不同的是,民國時期的“妾”不叫妾,而成為男人的“家人”,統壹體面地叫“妾”。

中華民國軍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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