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間借貸的表現形式:
1.企業融資貸款。企業集資借貸主要分為企業集資和社會集資。企業集資主要是指企業為滿足生產經營的需要,向股東和職工借款或以入股的方式籌集資金。有的企業還向員工收取所謂的“工作保證金”,壹方面穩定員工工作,防範經營風險,另壹方面達到籌集資金的目的;還有壹些企業以個人名義委托職工以個人財產作抵押取得貸款,由企業使用,利息由企業支付;企業集資和分紅的利率壹般等於或略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2.低息互助貸款。這種形式也是民間常見的“扶貧”,主要是城鄉居民與個體私營企業家之間以自有閑置資金無償或有償相互借貸的行為。
3.不規範的中介借貸。這些中介公司的公開身份是“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財務顧問”公司等。他們借助正規中介的融資行為或依托非正規中介進行民間借貸。
4.發放高息貸款。這類貸款的融資主體主要是個體私營中小企業。基於關系和信譽,募集資金多用於生產資金周轉。
二、民間借貸合同在五種情況下無效。
1.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
4.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5.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