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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利息有哪些糾紛?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的利息糾紛是:1,借款時沒有寫借條。現實生活中,如果當事人僅以口頭承諾的方式約定借款事實,而沒有寫借條、欠條等書面借款協議,借款人到期不還錢,出借人壹般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借款事實和利息,因此在訴訟中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2.借款有書面約定,但沒有約定利息。如果借條上沒有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確,法官壹般會認為是無息約定。理由是,由於借款是書面約定,但書面協議中沒有利息約定,法官會以沒有利息的事實判定雙方達成了協議。即使有其他證據,也很難說服法官是無息協議,很難證明利息協議的高低。3.約定利益不符合法律規定。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借款人與貸款人未約定利息的,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貸雙方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牌價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4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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