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糾紛不歸警方管轄。警方可以受理,但不立案。調解應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不主動調解,不知道怎麽調解;如果兩次調解不成,就不再進行調解,當事人自己去法院起訴。因此,民事救濟在警察局有爭議,沒有結案。1.壹般情況下,如果傷情明顯不夠輕微,不需要進行人體損傷鑒定,受損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格認證的,受理案件後三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首次調解)。2.如需鑒定或認證,可在鑒定結論出具後三日內進行調解(第壹次調解)。3.壹般調解工作是壹次。第壹次調解不成功,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再次進行調解或者當事人申請的,可以再次進行調解,壹般在第壹次調解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是有期限的,最多不能超過60天(不含鑒定時間),否則就是違法。治安案件涉及的民事賠償原則上可以調解。調解不成,將依法處罰肇事者,然後告知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物等輕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