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效力的區別

民事法律行為,簡稱法律行為,是合同、遺囑、婚姻及其他表現性民事行為的理論抽象。這種理論上的抽象反映了法律技術的進步,使世俗的交易生活更加理性。因此,法律行為應定義為民事主體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壹份合同和壹份遺囑存在成立和生效的邏輯關系,有有效和無效之分。自然法律行為也有成立與生效的邏輯關系,有有效與無效之分。

首先,聯系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邏輯前提。只有在壹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後,才能談進壹步衡量其效力的問題:壹個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就不是“有效”或“無效”。相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是其成立的目的。如果壹個民事法律行為因缺乏生效要件而無效,就達不到實施壹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本來目的,所以它的設立在本質上是沒有意義的。

第二,區別

(1)側重點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側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要件,在法律上被視為某種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重在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符合法定生效條件而產生的法律認可的效力。

(2)不同的標準或構成要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壹般以意思表示為基礎;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民事行為能力規則、意思表示真實自願原則、行為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原則,即主要要求意思表示的質量。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側重於表意行為的事實構成,這種規則的判斷不依賴於當事人後來的意誌;然而,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集中於當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在許多情況下,這種規則為當事人的有效自決留下了空間,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的缺失無法彌補,而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缺陷有時可以彌補。《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效力未定的合同,該類合同是否能因欠缺有效要件而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尚未確定,但經有權追認人追認後,欠缺有效要件即轉化為有效要件,具有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力。

(3)發生的時間不同。民事法律行為具備法定要件即成立,具備法定生效要件即生效。在大多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在時間上是重合的,即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少數情況下,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在時間上並不壹致,即民事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附遲延條件或初始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只有在所附遲延條件發生或初始期間屆滿時才發生效力。

(4)效果不同。民事法律行為立即生效的,當事人應當受效力意思的約束,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合同義務,可能承擔的責任主要是違約責任;民事法律行為在成立後不能生效,或者被撤銷,或者在成立後生效前,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這種義務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

  • 上一篇:夢見風鈴的預兆
  • 下一篇:諾拉是玩偶之家的重要人物。她命運悲慘的原因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