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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為公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應滿足以下條件:

壹、公證事項

(1)合約;(2)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七)出生、存活、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犯罪記錄;(七)公司章程;(八)保全證據;(9)文件上的簽名、印章、日期,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與原件壹致;(10)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由相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公證;(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項;(13)托管;(14)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有關的財產、物品、文件;(15)撰寫公證相關法律事務文書;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二、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行為能力;(2)申請人必須與所要公證的事項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公證的目的是為了公證後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和經濟權利;(3)申請人必須能夠承擔公證所產生的義務和責任,如提供證據、支付公證費、正確使用公證書等。

三。申請公證的程序:

(壹)申請人應親自或委托代理人(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向公證處申請公證。但涉及申請遺囑、遺贈和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存續等與申請人個人生活密切相關的公證事項的,申請人必須親自申請,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2)申請人填寫申請表時應填寫的內容:申請人及代理人的自然條件;需要公證的事項和公證書的目的;提交材料的名稱和份數以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和地址;申請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簽字或蓋章。

(3)申請公證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身份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的文件;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權屬證明;與公證有關的其他具體材料。

(四)受理申請人的公證申請後,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書面受理決定,並對申請人申請的公證事項進行公證;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口頭或者書面通知申請人;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公證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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