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主要是財產糾紛和人身傷害,壹般以金錢賠償為主。不會有判決。但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有下列行為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決民事糾紛有四種方式:
(1)和解,
(2)調解(訴訟外調解),
③仲裁,
4訴訟。
需要明確的是,這裏的調解是指訴訟外調解而不是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屬於訴訟。
1.和解的本質其實兩個字就是談判。但和解屬於雙方協商,不同於調解。調解由三方進行,並由中立的第三方主持。然而,和解與調解之間有相似之處。和解和調解的結果都是雙方自主的結果。即使有中立的第三方,它的作用也只是主持,而不是被強迫。大多數人認為和解的結果應該具有合同的效力,但目前立法對於和解並不是很新鮮,各地和解的效力也不壹樣。
2.訴訟外調解。經常看到的訴訟外調解是人民調解,調解協議具有合同效力。
3.仲裁和訴訟效力最高,做出結果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如果仲裁有限制,有壹個前提,必須達成書面協議,適用範圍窄。仲裁只能解決財產糾紛,訴訟可以解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案件。仲裁在專門的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進行,而訴訟仍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
壹般情況下,只有當公民實施了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掌握了足夠的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該公民才需要坐牢。對於壹般的民事糾紛,糾紛雙方需要承擔支付賠償金等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