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民事糾紛調解原理1。為人和善,掌握調解的主動權:善待當事人,讓他們對妳產生親近感,讓他們打消對妳的顧慮,取得他們的信任,然後當事人才會跟妳說實話。立案的時候壹定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通過聊天了解當事人的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的所思所行,知己知彼,主動作為,調解的時候才能知道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從哪裏入手。但是,備案的時候也不能太隨便。在熱情接待中壹定要註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焦慮的時候妳壹定不能焦慮。妳要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理性有序地開展工作。立案時要進行調解說理,為調解工作打好基礎。如果備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會順利很多。2、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要審理好壹個案件,法官在開庭前要熟悉案情、卷宗和案情。尤其是基層法院,當事人起訴後,往往要找法官談理由。其實這也是對法官調解案件的壹種幫助。雙方都有自己的理由。被告會說,壹些相對簡單的案件,法官在開庭前都比較熟悉,法官在調解時很容易抓住重點。所以,耐心聽當事人的對話,做好記錄。3.遵循法律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審理案件,壹定要註重程序,程序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程序不對,當事人就咬著法庭不放松。如果程序違反法律,案件就會受到不公正的審判。壹個程序公正的案件,對案件的審理會有很大的幫助。壹方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沒有有力證據對另壹方當事人不利的情況下,對法院或相關法官有意見,或者覺得法院有偏見,導致法官調解難度加大。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指責訴訟當事人的法庭程序如何不合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將失敗,案件將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