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壹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壹百壹十壹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獲取並保證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處理、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泄露他人個人信息。
第壹百壹十二條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產生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
第壹百壹十三條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同樣受法律保護。
二、什麽是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因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終止。
1,身死:理論上判斷身死的標準是心臟停止跳動,自主呼吸消失,血壓為零。
2.身體死亡推定:如果幾個有血緣關系的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死亡時間不能確定,則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果每個死者都有繼承人,如果幾個死者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幾個死者是同壹代人,推定同時死亡,互不繼承,由各自的繼承人繼承。
3.身體死亡推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其他受益人;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受益人的。
(4)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無法確定死亡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4.宣告死亡:
(1)被宣告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之日。
(2)被宣告死亡的時間與自然死亡的時間不同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3)但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沖突的,以被宣告死亡的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5、死者利益的特殊保護
死者的名譽、隱私、姓名、肖像、遺體、遺骨、著作權人身權等利益仍受保護。如果這些法益受到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尋求救濟。但是,如果死者的近親屬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則有限制令:
(1)原則上只有配偶、父母、子女有權作為原告起訴。
(2)沒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親屬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以上是我整理的。根據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個人權益受到他人侵害,可以通過法律手段維護,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