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盡早介入、調解案件,對訴前調解的有效補充。
3.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的壹種預處理程序。其顯著特點是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審判程序。可以最大限度的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信函(網絡、短信)調解。信函(網絡、短信)調解是指當事人提起訴訟後,人民法院以信函(網絡、短信)方式調解糾紛的壹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群眾協助調解。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這壹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糾紛案件時,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由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人、女青年等人民團體和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合的民意調查網絡,根據基層巡回辦案人員和幹警的第壹手資料,召開調解會議,調解糾紛。
6.法院調解。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期間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在法院訴訟中,調解是壹致的。調解不僅可以在調查和辯論期間進行,也可以在辯論結束後進行。在法庭上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更大。
7.交付調解。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見面的機會進行的調解。
訴前調解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開始前進行的調解,結合近年來開展的“送法院幹警下基層”活動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