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是指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屬於其職責範圍,程序基本完備,予以受理的壹種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為7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第壹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壹百壹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或者以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壹十五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壹十六條法官必須認真審查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壹百壹十七條人民法院派員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審閱後,應當由被調查人和調查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壹百壹十八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國人民法院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受委托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