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實踐中,當事人反復申訴,導致人民法院反復審查。這次修改明確規定,申請再審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既可以避免多次申訴、重復申訴的情況,又可以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案件,增強當事人的信心,因為當事人往往覺得向壹審法院申訴,壹審法院無法糾正。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明確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應當再審申訴案件,是保障公民申訴權利實現的重要條件。此次修改將再審的法定事由從原則上的五種增加到十五種(包括列舉的十三種情形和最後壹款規定的兩種程序違法、法官裁判違法的情形),將程序和實體並重,增強可操作性,細化裁判標準,減少隨意性,有效避免再審不再審的情況,對法院的審查工作起到明確的指導作用,從而有效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對當事人而言,再審理由的具體化不是鼓勵其不斷申請再審,也不是限制其再審,而是使當事人有更明確的行為方向,避免盲目申訴或重復申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第壹審人民法院組織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應當組織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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