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在兩種情況下可以依法變更判決:壹是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變更原判的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改判原判。
法律客觀性:
第壹,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訴訟請求,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支持。但立案庭在受理案件時,不可能對原告陳述的“事實”進行實質性審查。事實上,“事實”還處於待定狀態,可能與審理後查明的事實並不壹致。根據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原告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否則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第二,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只有具有法律依據的訴訟請求,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保護。沒有法律支持,法院必然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比如原告的訴訟請求超過被告法律責任的部分,因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超過部分的訴訟請求將被駁回;又如,被告依法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但原告提出應當承擔其他責任。第三,原告錯誤主張法律關系是錯誤的,是指原告在起訴時提出的主張與案件事實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由於不可能所有當事人都有很深的法學理論水平,往往很難確定案件事實的法律關系性質,他們通常基於常識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提出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是必然的;這種錯誤的法律關系,主張原告敗訴,其訴訟請求會因為案件本身的事實證據與訴訟請求無關而被駁回。第四,原告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對於訴訟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188-199條有詳細規定,即“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發現沒有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理由的,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第壹百九十七條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和中止、中斷的原因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的約定無效。當事人事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