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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事侵權案例

民事違法實例:1、張三使用虛假材料向登記機關進行不動產登記。2.張三把別人丟失的手機占為己有。3.張三拒絕歸還到期的貸款。4.張三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5.張三侮辱他人,造成名譽損害。6.張三盜用他人身份證註冊手機號。7.張三擅自將他人肖像作為博客封面。張三強迫女兒嫁給壹個有錢的老頭。9、在合同之外,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10,違約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1)侵害他人受民法保護的權益;(2)行為違法,即違反了民法的規定。民事侵權行為有很多種,包括合同違約、環境侵權等。民事侵權行為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

首先,民事侵權分為兩類:違約和侵權。1,前者是指合同當事人沒有法定事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2.後者是指在合同之外非法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二、民事侵權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可分為作為和不作為。1,違法行為是指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2.違法不作為是指不實施法律要求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六條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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