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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缺席判決的規定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缺席判決與到場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也應當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當事人宣布和送達判決書,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上訴權利。

壹、缺席判決的適用:

1.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缺席判決的司法解釋:

1.如果被告不在場,法官會另行通知開庭時間。如果找不到對方,傳票也沒有簽收,法院會宣布送達(法律送達),缺席判決。

2.具體法律規定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不出庭是放棄訴訟權利的表現。因其未能對案件相關事實、證據和法律充分發表意見,判決結果可能對其產生不利影響。被告人因特殊原因不方便出庭的,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

三。聽證可以延期的情形:

1,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2、當事人暫時申請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偵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43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5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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