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酒後駕車的處罰如下:
1,醉酒駕駛的,處六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以前因酒駕、再次酒駕被處罰的,處10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酒後駕車,被公安機關勸酒的。被吊銷機器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
3.飲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將被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酒後駕駛營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組織醒酒。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再次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醉酒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駕駛證被吊銷的,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綜上,警察在懷疑司機酒駕時,有權要求驗血確定血液酒精濃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
第二十九條
血樣應當在壹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及時指派和聘請合格人員進行檢查和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將血樣送檢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期限可以延長至三日。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檢驗鑒定時限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血樣檢驗後24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壹條
鑒定結論應當送達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後三日內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