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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崗降薪違反勞動法哪條?

調崗降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和我國《勞動法》。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關於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和降薪的規定:

1.崗位調整和降薪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必須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協議;

2.雙方協商壹致後,必須以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福利;

3.雖然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自主管理內部事務,但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公司需要調整崗位、降低工資,應當與勞動者協商達成壹致;

4.除非能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或者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公司可以對其進行調崗降薪,否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5.如果公司惡意通過降薪迫使員工辭職,員工可以在辭職時要求經濟補償。比如公司強制調動崗位是違法的,員工不同意自動離職也是違法的。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調崗降薪與此不壹致,處理方法如下:

1,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此後,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

3.勞動仲裁後的勞動爭議案件,任何壹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仲裁之後,各方都會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屬於拖欠勞動者範疇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調崗降薪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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