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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特別程序的六種情形

壹、民事特別程序的六種情形

1,民事特別程序的六種情形如下:

(1)選民資格案;

(二)失蹤或者死亡案件;

(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四)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

(5)確認案件的調解協議;

(6)實現擔保權益的案例。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二、適用特別程序需要註意什麽?

1.適用特別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適用特別程序。特別程序是壹審終審,既沒有二審程序,也沒有通常的審判監督程序。而且特別程序審理的是雙方沒有民事權利沖突的案件,壹般比普通案件簡單。因此,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沒有必要進行壹審;

2、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是特定的,即僅限於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和非訴案件。在這兩類文件中,不存在民事權利義務糾紛,雙方不存在利益沖突。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具體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案件、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公民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由於審理案件特別程序的特殊性,民事訴訟的壹些原則和制度不能適用於該程序。比如調解原則、辯論原則、反訴制度、二審終審都不適用於特別程序。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既包括普通程序的壹審程序和二審程序,也包括非訴訟案件的特別程序。這個時候,無論我們適用什麽程序,都需要遵守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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