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從根本上是由我國的國家性質決定的。實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有利於提高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和信心,增強公民的社會責任感。從終極目標來看,實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是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他們在具體的參與方式上也有相似之處,比如書信和電話聽證。
第二,差異
1.不同的參與方式
(1)參與民主決策的方式: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社會聽證制度。
(2)參與民主監督的方式:信訪制度、NPC代表聯系群眾制度、輿論監督制度。新的監督形式和方法包括監督聽證會、民主評議會和網上評議政府。
2.不同的側重點
兩者的壹個突出區別是,“民主決策”多發生在事前,“民主監督”多發生在事後。
(1)民主決策是指決策部門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主要通過拓寬民意反映渠道征求公民意見,通過召開論證會、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意見,通過聽證會讓公民發表意見,完善決策方案。這些方法都有利於科學決策。公開壹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有利於提高決策的透明度和公民的參與度。
(2)民主監督,重點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的監督,特別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有無失誤的監督。公民可以通過信訪、向人大代表舉報、向新聞媒體舉報等方式行使監督權。,從而促進被監管人合法、合理、合情地開展工作,改進被監管人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第九十壹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務收支,以及國家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