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真的存在嗎?如果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存在,或者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無法支撐借入的資金,那麽這種借貸關系很可能是壹種投資行為;
2.借款人的資金用途是否真實:如果借款人的資金用途不真實,或者借款人的資金用途與借款協議不壹致,即借款人實際上並不需要借款,那麽這種借款關系很可能是壹種投資行為;
3.借款人和借款人的身份和交易背景:如果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間有壹些特殊的關系,比如親戚、朋友、同事,或者這是壹筆非常特殊的交易,那麽這種借貸關系很可能是壹種投資行為。
貸款與投資基金的本質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產生的借款屬於壹種債權。雖然投資的法律關系也是壹種協議,但由此產生的投資行為本質上是投資人對自己所有資金的壹種消費或處分行為,因此投資款本身並不是投資直接產生的債權;
2.民間借貸的目的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沒有約定利息的民間借貸是自由的。此時借貸沒有收益,但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壹定的收益或利益;
3.如果民間借貸是有償的,其收益顯然是確定的,但投資可能的收益是不確定的;
4.從法律上講,民間借貸是壹種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有權在貸款到期後收回本金和約定的利息,即“固定回報不承擔風險”;但如果是投資關系,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退出投資,要承擔投資風險,即投資沒有固定回報,而是“風險和收益都要承擔”。
綜上所述,由於貸款與投資款存在本質區別,涉案款項認定為貸款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責令被告無條件償還貸款;但如果認定為投資款,雙方不存在真實的民間借貸關系,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正確理解投資和借款的含義,科學認定涉案款項是借款還是投資,從而有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