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法律主要有《大明律》、《大明律》、《大明律》。其中,明朝嚴懲官員盜竊財物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大明法》和手機上。首先,《大明法》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六項罪名列為六項贓物,並繪制地圖將其置於法律之首,作為第二項重罪處罰。其中,有四種罪名,即反盜竊罪、收錢枉法罪、不收錢枉法罪和受賄罪,都涉及官員的腐敗行為。
第二,關於官員貪汙、受賄、盜竊等犯罪的規定。明律比唐律多得多,規定也更細致全面。《明法》中有壹個關於賄賂的專卷,規定官員收受錢財,按賄賂處理。量刑明顯重於唐宋元的法律。比如防止盜竊,不管壹開始是不是贓物犯罪,80後40後都在滲透,唐朝的法律規定30匹馬必須扭斷,元朝規定300匹馬必須處死。再比如,官員被金錢揮霍,總是把員工擰七八十次;唐律規定絞十五匹,元朝規定絞壹百零七匹以上。尤其是利用職權收受賄賂、謀取錢財的,二等處分比其他官員更重。官員壹旦犯下贓物之罪,立即被除名,不能再用。
懲治貪官的規定更加嚴格。四章***236條,過半。法律規定有些人免死,但明太祖規定壹年為時已晚,家裏又無官財,於是舉家移民。比如明朝的法律規定,官員犯罪,數罪並罰,不枉法者不判死刑;然而,許多官員因為不遵守法律和偷竊贓物而被殺害或死亡。朱元璋還要求各級官員追查盜竊財物的案件。比如洪武十八年第壹版,財政部侍郎郭桓、中民等人貪汙大量官糧,涉及罪犯範圍很廣。第六屆中央委員會侍郎以下的數百名官員被處決,數千名其他官員、地主和紳士被監禁和懲罰。
朱元璋和中國對貪官的嚴懲,往往不僅限於罪犯本身,而是壹個例子。他用了剝奪真正草皮的懲罰。他會把戰利品分發給62名官員,在當地政府旁邊設立的皮廠廟裏剝稻草,然後站在政府法庭上警告繼任的官員。他還用人民來懲治貪官,讓天下人民來監督、檢舉、移交貪官。他可以超越起訴,直到他進入北京。
根據《大專利》的規定,如果官員收取稅糧,指派仆從欺騙、歪曲法律,受害者可以逮捕該官員,自下而上舉報;如果老板不服,將依法處罰。還規定人民可以逮捕違心下鄉、擾民進京的貪官。可以說,明代對官員贓物的處罰是嚴懲官員的主要部分,也是刑訊逼供的代表。也可以說,明代法律在嚴控職務盜竊犯罪方面是積極有效的,但其負面影響和消極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