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城市中的學校、社區、醫院、旅遊景點等場所設置禁唱區。如果在禁唱區鳴笛,司機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司機在禁唱區外鳴笛驚嚇行人,導致行人摔倒受傷,由於雙方都沒有過錯,應適用公平原則,由當事人分擔損害後果。
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駕駛員才能根據需要和規定發出必要的音頻信號,以提醒行人或其他車輛註意,確保交通安全。
4.司機在特殊情況下按喇叭提醒行人或其他車輛時,應遵守《交通安全法》、《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範,特別是遇到非機動車、老人、少年行人時,應主動避讓,不要大聲按喇叭,否則會使對方受到驚嚇或發生事故,司機需承擔相應責任。
不準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1.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開車;
2.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機、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5、在道路上亂扔物品;
6.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7.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8.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
由上可知,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是違法的,如果嚇到行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不禁止按喇叭的區域按喇叭並不違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準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壹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壹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壹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