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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為國家新的重點工程采購的建築材料是否屬於政府采購範圍?

這種采購不屬於政府采購的範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政府采購的範圍包括兩個方面:

壹是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我國,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政府采購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集中采購的範圍,即集中采購目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和確定。中央預算內政府采購項目的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1999 6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在國務院試行政府采購的通知》,其中規定,根據目前情況,國務院各部門、各機關列入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包括:

(1)汽車、鍋爐、電梯、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復印機、傳真機、空調、辦公家具等物資;

(二)投資5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修繕工程;

(3)大型會議接待、

車輛保險、車輛維修等服務項目。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確定並公布集中采購目錄。同時,《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對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二是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所謂限額標準,是指中央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政府確定的應當由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最低金額標準。關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政府采購法仍然采取分級管理的原則,屬於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並公布;屬於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並公布。此外,《政府采購法》還確定了國內貨物優先原則,即法律明確規定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不能在國內獲得的;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款獲得;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采購;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定義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政府采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包括保護環境、支持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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