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簡單概括為以下步驟:(1)進行項目征集立項,做好項目前期調研工作;(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報縣政府;(三)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並公布調查情況;(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⑸政府部門應當組織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6]縣政府公布征求意見、聽證會情況及根據公眾意見和聽證會修改情況,修改並公布補償方案,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壹旦縣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八)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的宣傳解釋工作;征費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⑽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未達成協議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依法送達被征收人,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公告;⑾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⑿對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上面可以看出,征收過程是復雜的,法律對這壹過程的規定也是剛性的,不可或缺的。多了解拆遷過程,找出違法的地方,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對征地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