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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可以減輕或者減輕黨內紀律處分?

《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壹)主動說明本人應受黨紀處分的問題;

(二)主動舉報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調查核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法所得的;

(五)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另有規定的。第二十二條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省(部)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並經中央紀委批準,也可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紀律範圍以外的違紀黨員給予處分。

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之壹:“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三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判處管制,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過程中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原第二款修改為第三款:“對依法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實行社區矯正。”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刑法第四十九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審判的時候已經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是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二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故意犯罪並且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決定限制或者減輕其刑罰。"

將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修改為:“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幾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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