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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

1,雙方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

這種行為如果事後經過其法定代表人追認,則有效;另壹方面,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拒絕批準,該行為無效。這種行為完成之後,法定代表人表態之前,行為的效力待定。

2.無權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另壹方面,如果委托人在指定後沒有追認,該行為自始對委托人沒有效力。行為完成後,在被代理人表態之前,行為的效力有待確定。

3、無權處分行為。

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權處分人和相對人處分他人物品或權利的行為。我國《民法典》第311條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有效;權利人拒絕追認,無處分權人未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無效。無權處分成立後,但在權利人表示立場之前,該行為的效力待定。

4.因缺乏債權同意而發生的債務轉移行為。

如果債務人轉讓其債務,如果受讓人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利益將難以實現。因此,我國《民法典》第551條規定,債務人轉讓債務,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如果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轉讓其債務,轉讓的效力應在債權人作出聲明之前確定。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的特征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壹種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它缺乏合法有效的要件。法律有效要件的缺失表現為當事人缺乏民事行為能力、代理權限或處分能力,民事行為的其他要件均具備。

2.待確定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在成立時處於不確定狀態。也就是說,壹個民事行為可以有也可以沒有法律效力。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通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來確認。

三。無效民事行為或被撤銷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

1,歸還財產。無效的民事行為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應由壹方或雙方返還財產,使財產關系得以恢復。

2.賠償損失。民事行為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壹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無效民事行為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和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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