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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同意和同意的區別

準同意和同意的區別如下:

1,不同含義:同意是指完全同意他人的意見或提議,而打算同意是指不完全同意,仍需進壹步考慮或確認;

2.權力與責任:同意通常意味著決策者有權決定某壹事件或問題,而如果他打算同意,他可能只有發表意見的權利,而沒有決定權;

3.法律效力:同意具有明確的法律效力,但擬作出的同意尚未在法律上生效,需要進壹步確認或批準;

4.使用場合:同意多用於決策者對某壹事件或問題的最終處理,意向同意則用於表達初步意向,需要進壹步討論或認可。

意向同意和同意的法律效力:

1.提議的同意通常是初步的、非正式的,表明決策者對某項提議或請求持積極態度,但需要進壹步審查或批準;

2.同意是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批準,意味著決策者已經完成了所有必要的審查程序,並對提案或請求給予最終批準;

3.在行政審批或組織決策中,提出的同意意見可能需要經過多個層級或部門的審核,同意意見是完成所有程序後的最終決定;

4.提議的同意可能需要附加條件或需要進壹步修改和完善,而同意意味著提議或請求已滿足所有條件,無需進壹步修改;

5.在合同談判或協議制定中,提議的同意可能是談判的壹部分,用於表達意思,而最終的同意是雙方正式簽署合同或協議。

綜上所述,同意和意思表示同意在含義、權責、法律效力、使用場合等方面都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79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480條

承諾應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示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

第481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未規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達:

(1)如果要約是通過對話作出的,應當立即接受;

(2)如果要約是通過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在壹段合理的時間內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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