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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是指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的公司必備的書面文件,是股東意誌的書面表達。

2.本章程的意義: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的章程。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最基本的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實施內部管理和進行對外經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3.章程的本質屬性是自治規則,但也具有契約性質。契約性主要體現在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東與公司的法律關系;章程中關於公司治理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的部分體現了自治法的性質。

4.公司章程的特點

(1)合法性、公司章程的制定、內容、效力及修改應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2)公開性,章程記載的內容要公開。

(3)自治,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主要手段。

(4)真實性,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與現實相符的客觀事實。

5.制定公司章程

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營公司的章程,應當在公司設立階段由公司全體原始股東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體發起人制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必須由創立大會以決議形式通過。

6.公司法與公司章程的關系

(1)《公司法》確立了適用於所有公司的壹般規則和原則。

—《公司章程》體現了《公司法》的壹般規則和原則。

—《公司章程》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

(2)公司章程是每個公司根據自己的獨特性而制定的特殊規則。

—《公司章程》完善了公司法。

—《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補充

–用公司章程代替公司法

7.章程怎麽改?

保持章程的穩定性,變更不得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2.股東大會將對公司章程的修改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應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經批準後方可生效。股份有限公司為註冊資本發行新股的,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如果是公開發行,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修改章程涉及需要登記的事項的,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批準,並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的事項的,應當依法公告。如果公司發行新股以籌集足夠的資金,必須按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和《公司章程修正案》。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需公司法人簽字蓋章方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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