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起訴的前提:雙方必須有結婚證或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已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
(二)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男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三)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規定,不準離婚、調解,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參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二、夫妻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離婚的:
(1)夫妻壹方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提起離婚訴訟。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不是自願的。由此可以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不能協議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的其他親屬不能在離婚協議中代表他。本案中,夫妻壹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當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的親屬必須先確定法定代理人代理。法定代表人範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在上述範圍內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按照民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方法確定法定代理人。
(3)該等離婚訴訟可藉協議而結束。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壹方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另壹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可以直接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