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貧困戶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貧困家庭:* *分為兩類。第壹類是家庭成員有在職人員,領證條件如下:
(1),職工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個人年自費醫療費用(申報前12個月)4000元以上,家庭年收入(申報前12個月)剔除個人自費醫療費用,人均年收入在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1655。
(2)孤寡、贍養子女的單親職工等特殊家庭無勞動能力或就業困難的;且人均收入(申報前12個月)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和‘最低生活保障線’的110%之間。
第二類是家庭成員和在職人員(下崗、失業、退休)。許可條件是:
(1),本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供養直系親屬)患大病,年自費醫療費用(申報前12個月)400O元以上,年家庭總收入(申報前12個月),扣除自費醫療費用後,人均年收入在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線' 16544。(2)家庭人均收入(申請前12個月)在城市“低保線”和“低保線”之間的孤寡、單親等特殊家庭。
法律依據:
確定極端貧困者的措施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本辦法所稱的無行為能力:
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壹、二、三級殘疾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壹、二級殘疾的肢體殘疾人,壹級殘疾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凈收入和轉移性凈收入。不包括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優撫養老金和高齡津貼。
第七條特困人員財產狀況的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法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能力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
(壹)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規定;
(四)收入低於當地上壹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智力、精神殘疾三級殘疾人;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正在服刑的人員,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的規定;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無事實撫養孤兒、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無事實撫養孤兒、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