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條例》於2065438+2004年2月實施,共28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1.企業排汙管理規定,企業應當嚴格控制和減少汙染物排放,合理調整和優化生產工藝,采用節能環保技術,防止汙染物擴散和泄漏,定期開展環境自檢和排汙監測,向社會公布排汙信息。2.噪聲汙染防治明確噪聲源劃分標準和噪聲限值標準,規定禁止或限制生產、經營、施工的時間、區域、方式等措施,保障周圍居民的安靜生活。三。執法程序和處罰措施規定了環境保護部門依法行使環境保護執法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措施,打擊和處罰違法排汙和噪聲汙染行為。四。環保部門的監管職責規定環保部門是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具有監督檢查汙染源和行政執法的職權,同時還組織環境監測、信息公開和環境保護宣傳。
如果企業存在超標排汙等環境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理?根據《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條例》的相關規定,環保部門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等措施,打擊和處罰違法排汙和噪聲汙染行為。具體處理取決於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後果。如果影響惡劣,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或環境質量,涉及刑事責任的,將移交司法機關。
《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條例》明確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排放汙染物和噪聲,並對違法行為做出相應的處罰措施,要求企業將環境保護納入經營發展規劃,實現“綠色經營”。同時也提醒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註意環保,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法律依據:
《寧波市環境汙染防治條例》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控制和減少生產生活活動中汙染物和噪聲的排放,采用節能環保技術和設施,防止汙染物和噪聲擴散和泄漏,並按照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以及寧波市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進行管理。